政策提炼解读:
1、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开办费!
2、前三年营业税全额返还!
3、公司高管个人所得税退60%!
政策咨询电话:400-0574-060
宁波高新区李先生:13867858835 (微信同号)
政策全文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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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甬高新〔2011〕147号 | |
发布时间: 2011-12-28 访问次数: 394 字体:【大 中 小】 | |
为进一步加快形成宁波国家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金融资源集聚效应,完善科技金融工作体系,优化金融环境、支持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充分发挥金融产业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六个加快”的战略决策,积极探索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新模式新机制,以宁波投资广场为载体,吸引和激活民营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有效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科技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引进和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的投资机构及证券中介机构,不断提升园区的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完善政府引导、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有效工作机制,逐步构建起为不同发展阶段企业提供综合金融解决方案的服务平台。 二、扶持对象 (三)成功引进股权投资机构的区内企业。 (四)股权投资及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除外)、证券营业部、期货公司营业部、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三、企业条件 (五)享受本政策的机构及企业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须在高新区。 (六)股权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实际到账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七)投资管理机构须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至少具有3名从事科技型企业投资或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具有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或融资担保方面的管理能力和业绩。 (八)享受本政策的股权投资及其管理机构需在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进行备案,并填写备案登记表(附件2),并以书面形式按季度向经济发展局通报投资运营情况(附件3)。 四、奖励内容 (九)开办补贴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达到1亿元且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新设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除外),证券营业部及期货公司营业部给予一次性50万元开办费奖励。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分支机构把注册地迁入高新区的,或注册地在高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到证券从业资格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十)办公用房补助 符合本办法第(四)~(八)条的机构及企业在高新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从入驻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予以补贴,单位租金不超过高新区办公楼租赁市场价格。 (十一)政府奖励 符合本办法第(四)~(八)条的机构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自盈利年度起(若工商登记年度起三年内均无盈利,则以工商登记年度起第三年起算)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给予70%奖励。 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及管理机构的自然人股东的经营分红所得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60%予以奖励。机构及企业自盈利年度起(若工商登记年度起三年内均无盈利,则以工商登记年度起第三年起算)5年内享受本款政策。 符合本办法第(四)~(八)条的机构及企业副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最多不超过5人)的工资性收入,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60%给予奖励。机构及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享受本款政策。 (十二)区内企业引进战略投资奖励 区内企业成功引入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并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3%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对新办上述机构及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国家、地方人才引进的扶持政策。 五、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 (十四)机构及企业在符合相关补助或奖励条件后一个月内,向经济发展局报送申请材料。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其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无异议则出具初审意见,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十五)机构及企业申请相关补助或奖励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1、高新区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申请开办补贴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需提供资金托管协议及股权投资协议复印件; 4、申请办公用房补助的机构及企业需提供租房协议、租金发票及支付单据的复印件; 5、申请政府奖励的机构及企业需提供缴税证明复印件; 6、其他按要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事项 (十六)担保机构扶持政策按照《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高新[2008]141号)执行,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十七)各类机构及企业申请享受前述优惠政策时应承诺五年内不迁离高新区,如确需迁离的,必须退还所得奖励和补贴。 (十八)对于基金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的大型股权投资机构,实行一企一策。 (十九)对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条款和管委会其他政策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 (二十)经济发展局负责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负责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投融资平台建设工作。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甬高新[2010]40号)文件同时废止,已设立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及企业自成立起五年内仍可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
政策原文链接来源:http://gjgxq.ningbo.gov.cn/doc/zcfg/fggw/jfj/2011_12_28/1122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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